类目管理规范
《食品类目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为了加强优鲜集U物食品(含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行业的管理,保障优鲜集U物买家的合法权益,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优鲜集平台总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优鲜集U物经营食品(含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商家。
第三章 入驻
商家入驻必须按平台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申请入驻优鲜集U物平台请联系优鲜集。
第四章 商品发布
1、商品发布要求
商家应通过优鲜集U物平台发布或销售经优鲜集U物许可的品牌的商品,不得发布非约定商品。
商家对商品的描述应与买家收到的商品或经优鲜集U物抽检的商品相符,且商家应当对商品瑕疵、保质期、生产日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
2、商品发布违规处理
商家通过优鲜集U物平台发布或出售未经优鲜集U物许可品牌商品的,按“发布非约定商品”进行处理。
商家发布超出其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范围的商品,优鲜集U物将删除该商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店铺,整顿合规后重新上线。
买家收到的商品或经优鲜集U物官方抽检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商家对商品的描述不相符,或商家未对商品瑕疵、保质期、生产日期、附带品、配件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的,按“描述不符”的进行处理。
商家在食品类目下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出售,或根据优鲜集U物平台管理要求禁止出售的商品或信息,将进行严肃处理。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优鲜集U物将删除该商品。
属于保健食品的商品,商家未在详情页面以图片形式或文本形式展示该产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凭证号的,或未如实展示产品适用人群、保健功能、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相关内容的;
产品详情页面相关展示信息内容不清晰,不容易或无法辨识的,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未及时更新展示内容的。
商家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理,或者在平台销售的产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销售或者停止销售的,或经新闻媒体曝光或国家质监部门通报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优鲜集U物将依照其情形的严重程度,采取下架商品、删除商品、商品监管或召回、店铺监管等处理措施对其进行临时性的市场管控,直至单方中止合作,清退店铺。
商家应销售剩余保质期大于下述要求的商品:
保质期区间 | 售卖截止期限 |
---|---|
≧3年 | 1/3 |
≧2年 | 1/3 |
≧1年 | 1/3 |
≧半年 | 2/5 |
≧3个月 | 2/5 |
<3个月 | 不允许售卖 |
当商品的剩余保质期低于售卖截止期限,视为临期商品。临期商品禁止发布及销售,但商品本身性质特殊且经优鲜集U物备案有效的情形除外。发布时必须如实说明剩余保质期情况,且须展示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商家在售卖临期商品时(仅针对商品本身性质特殊且经优鲜集U物备案有效的商品),须确保商品的质量合格且使用安全等。
商家发布及销售未经优鲜集U物备案有效的临期商品的,优鲜集U物将按“滥发信息”对商家进行处理。同时优鲜集U物有权要求商家对消费者进行全款退货服务,产生的运费须由商家承担。
因商品本身性质特殊且经优鲜集U物备案有效的临期商品,商家在发布及销售时未在商品详情页面明确标明保质期信息的,优鲜集U物将按“描述不符”对商家进行处理。同时优鲜集U物有权要求商家对消费者进行退货退款服务。
商家发布的商品及其销售包装上缺少保质期信息或篡改、手写、模糊保质期信息标示、中英文保质期信息不一致的,及商品实物上的保质期限小于达成交易时商品信息中的描述,优鲜集U物将按严重违规行为的“商品质量不合格”对商家进行处理。同时优鲜集U物有权要求商家对消费者进行退货退款服务。
因商家效期信息维护错误或商品标签效期信息打印错误造成客诉/客退或其他效期相关索赔的,所有损失由商家承担。造成优鲜集U物其他损失的,根据优鲜集U物商家违规情况的严重性及造成的损失进一步追加处理。
五、商品品质
1、商品抽检
商家在平台上发布的食品品类,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产品生产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使用安全。
优鲜集U物对商家在优鲜集U物出售的食品类商品质量进行不定期的质量抽检。
2、违规处理
商家出售假冒商品的,将按照“出售假冒商品”进行处理。
商家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的,将按照“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的进行处理。
商家出售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优鲜集U物公布的规则、平台商品质量要求等情形的商品,将按照“商品质量不合格”的进行处理。
商家出售标识标签中内容的标注形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平台商品质量要求的商品,将按照“商品质量不合格”进行处理。
商家展示的商品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其行为视为严重违规行为,优鲜集U物将删除商品: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食品;
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5)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6)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8)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其他极其恶劣影响的。
六、召回制度
1、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召回。
2、对于应当召回的商品,商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管机构。
3、商家怠于召回的,优鲜集U物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发布商品、限制营销活动等处理措施。
七、争议处理
商家出售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为买家退款,若买家要求赔偿的,应再向买家支付相当于商品实际成交金额十倍的赔偿金。
1、商家经营本规范中《商品品质》提及的食品;
2、商家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
八、附则
1、优鲜集U物商城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2、优鲜集U物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则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则的,优鲜集U物有权酌情处理。但优鲜集U物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优鲜集U物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优鲜集U物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4、此标准于2020年月31发布,如果有任何意见,本规则将于2020年4月生效。